2005年9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五学子旅游遭遇“黑色星期五”
  为了到衡山观日出,5大学生同租一辆出租车赶夜路上山,不料在途中撞上一辆货车,5名学生和的士司机当场身亡。5名死难学生的家长将货车车主、出租车车主、出租车公司、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,索赔150万元。9月1日,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  6月25日,来自中南大学、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的5名大学生相约去南岳衡山旅游,在衡阳包了一辆出租车湘DX3298,车内含司机6人,均未系安全带,想赶在第二天清晨在衡山观日出。晚上8时55分,当行至107国道衡阳环境生物学院地段时,对面驶来一辆牌号为湘A04135的中型厢式货车。当时的士超速行驶,盲目向左打方向盘驶入对方车道,结果与货车正面相撞。货车将的士推挤51.85米后停了下来,造成的士车上6人当场死亡,二车不同程度受损。
  在庭审中,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鼓区大队于7月4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的士司机罗藏华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。驾驶人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严重超载,超速行驶,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。原告还认为,出租车的实际车主,也是肇事司机的雇主,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;衡阳市德龙出租车公司对湘DX3298出租车负责办理过户、变更、换牌、经营权转让、营运证等手续,统一办理保险,并由出租车公司统一管理,两者属于挂靠关系,出租车公司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。
  原告方还要求追究货车原车主——长沙市建隆贸易有限公司和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—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责任,追究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30万元保险责任问题。
  此案将择日宣判。(梁建军 曹黄王)